辦科發(fā)〔2015〕37號
第一條 我校具有質檢資質的檢測機構,均為非獨立法人機構,需要學校法人委托授權。根據(jù)相關管理規(guī)定,檢測機構的主任由校長委托副校長擔任,業(yè)務副主任由依托學院專家擔任。
第二條 檢測機構主任全面負責機構的運行與管理,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
第三條 依托學院要配合上級部門做好檢測機構管理,負責檢測機構的領導與監(jiān)督管理工作。
第四條 檢測機構應積極承擔上級下達與社會委托的質檢任務,并為教學科研做好服務。
第五條 檢測機構的固定人員由學校人事處統(tǒng)一核定編制;外聘人員由檢測機構提出用工計劃,報學校人事處批準,按照學校有關規(guī)定進行聘用。
第六條 檢測機構財務由學校計劃財務處統(tǒng)一管理,實行收支兩條線。
第七條 檢測機構人員日常管理與年終考核由依托學院負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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